主 旨: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八八) 營
人八八○四○八○○號函。兼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八八北勞油字一二○七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
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皆有其特殊性。前揭「駕駛勞務」採購尚不具
特殊性,不宜從寬認定。至於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提可否提前簽
約一節,請自行衡酌。
三 至於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 「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又廠商
及駕駛人員之資格,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之規定辦理,並於契約訂明考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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