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省諮議會諮議員可否應聘為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乙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八府人二字第一五七五九號函。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
、鄉 (鎮、市) 民代表……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
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
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係就直轄市議員、縣 (市
)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兼職之限制規定。本案貴省諮議員係依
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與上開地方制度法適用對象有別,自不受上開不得兼職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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