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 貴機關嚴格取締工程違法轉包之情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九月廿一日台八十七內字第四六一三三號
函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八七) 會管字
第○四一○八號函辦理。
二 請 貴機關轉知所屬,於工程發包時,應於招標文件及合約條款中,
明確訂定「不得擅自轉包」規定,並以列舉方式明訂處分條款,俾便
有效執行。
三 請 貴機關要求所屬工程主辦單位,發現承攬廠商違法轉包事實時,
應即依約處分,以落實公共工程之管理暨以維護公共工程之安全衛生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屆時則請依該法第六十
五條、第六十六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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