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關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之人員,擬調其他「非業務承受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得
否自「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比照
適用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先行調職,再施以專長轉換訓練疑義一案
。
二 案經轉准銓敘部本 (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七台法五字第一六九
七五○七號書函復略以:「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
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
其職系不符者,得先予派職,並由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不受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其立法意旨主
要係針對省級公務人員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須移
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為免其因職系不符,致無從移撥安置,故
以特別法明定得先行派職,並由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是以,
如非上述情形,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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