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修正
‥‥而應配合修正者,修正之。」本件因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將
原「山胞」名稱修正為「原住民」,「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
五項及「直轄市自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復均已使用「原住民」之文字,
如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相關法規有配合修正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上開規定意旨,自應儘速配合修正。在未配合修正前,八十三年省市
議會議員暨省市長選舉時宜否將「山胞」逕改以「原住民」稱之,請 貴
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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