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局為降低公共工程工安事故,擬限制 3 年內曾發生重大工安事
故之投標廠商資格函請釋示 1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5 月 29 日北市工授養字第 09561171500 號函。
二、加強承攬公共工程廠商對維護勞工安全之重視, 貴機關除得於辦理
最有利標之採購時,可將投標廠商維護勞工安全衛生之履約優劣情形
列入評選項目,藉以達擇優選商或排除不良廠商之目的。另以最低標
辦理異質工程,得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定於招標文
件中將其列為審查項目、訂定審查標準,並得規定總平均不低於審查
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亦可達相同成
效。
三、有關 貴局函請釋示擬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者」之規定,對於特殊或巨額工程採購,限制 3 年內發生
工安事故廠商之投標資格 1 節,因屬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本府將另
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案認定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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