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並自 108
年 9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00 條第 2 項、第 110 條第 2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營造無菸環境,保護市民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本局依菸害防制
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公告自 108 年 9 月 1 日起
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宣導期 3
個月。
二、108 年 12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 3
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騎樓、庇廊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公告範圍:公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 便利商店)、萊爾富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等 5 家連鎖便利商店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
份有限公司、金 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85 度 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季
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季洋莊園咖啡)等 6 家連鎖咖啡店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肯德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摩斯漢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三商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UBWAY)、丹丹漢堡等 8 家連鎖速食店,以位於高雄市境內 1
樓門市前之騎樓及庇廊範圍全面禁菸,位於 2 樓以上或前方未設
置騎樓或庇廊則不屬公告範圍。
(二)騎樓定義:騎樓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
(三)庇廊定義:庇廊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只有遮蔽物覆蓋者」。
四、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
球資訊網(網址 http://khd.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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