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11 年度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 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申請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及社會救助
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所定無力扶養之事實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入獄服刑一年以上、罹患
重大疾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3)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
3.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扶助之必要。
二、上述第 2 款及第 3 款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未達本市 111 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2 萬 1,629 元
)。
(一)動產: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中獎所得、財產交易
所得、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
15 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
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0.0079 計算)。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
新臺幣 650 萬元整。
三、補助金額:
(一)監護 1 名子女,其子女未滿 15 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2,479 元;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
補助新臺幣 2,155 元。
(二)監護 2 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 18 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
幣 2,155 元。但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應持續就學
始得補助。
四、110 年已列冊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其 111 年度調查所
需 109 年度國稅局所得稅及財產證明資料,由本局或區公所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洽請國稅局及相關
機關提供之。若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異動資料,請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將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戶籍地區公所查調資料並以為審核依
據。但本局或區公所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
供必要之佐證資料,若未備齊文件資料,得依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五、公告地點:
(一)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二)高雄市各區公所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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