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09 年度本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
關規定。
依 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及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辦理弱勢單親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一、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本市最低生活費定為每
人每月新臺幣 1 萬 3,099 元。
二、申請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資格如下:
(一)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子女。
(二)申請人及補助對象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 109 年度最低
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1 萬 9,649 元)者。
(四)動產:全家人口 4 口以內(含 4 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
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
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每戶未超過新臺幣 120 萬元整;惟逾 4
口者,每增加 1 口得增加新臺幣 18 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
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
利率 0.0107 計算。)
(五)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
新臺幣 650 萬元整。
三、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標準:
(一)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 1 名子女,其子女未滿 15 歲者,每人
每月補助新臺幣 2,384 元;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且仍
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2,073 元。
(二)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 2 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 18 歲者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2,073 元。但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
四、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標準:
(一)符合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 3 條資格,已領有子女生活
補助之單親家庭,其子女年滿 18 歲以上未滿 25 歲,且繼續就讀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者,得申請弱勢單親家庭
子女教育補助,每人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4,000 元。惟
同時符合中央有關教育或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之規定者,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應優先向中央機關申請;中央機關之補助
或津貼低於同辦法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發給差額。
(二)延長修業年限、補修、重修、重讀、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
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或接受
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
五、108 年已列冊之弱勢單親家庭,其 109 年度調查所需 107 年度國
稅局所得稅及財產證明資料,由本局或區公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洽請國稅局及相關機關提供之。若
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異動資料,請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將相
關證明文件逕送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若未於上述時間送達者,則視為
同意委由本局或區公所查調資料並以為審核依據。但本局或區公所仍
得依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
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之佐證文件資料,若未備齊文件資料,得依
同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六、公告地點:
(一)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二)高雄市各區公所公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