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109 年度高雄市河川品質
管理暨水污染列管事業許可審查、查核計畫」,特委託該公司執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上開規定,本局委託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
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作業,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
行。
四、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五、執行期間自 108 年 1 月 1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元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120 號 15 樓
之 1,電話:07-7168081,傳真:07-7168055。
六、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
治科,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07-735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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