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局自 107 年 5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磐
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
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局自 107 年 5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磐
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作業,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配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證號:環署環檢字第 036 號)執行。
四、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五、執行期間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磐
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31 號 22 樓
之 1,電話:07-2691901,傳真:07-2691303。
六、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
治科,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 07-735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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