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致魚塭乙處,請占用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次
日起 30 日內自行清除騰空返還,屆期未清除者將逕予清除,其代履行費
用將依法向占用人追繳。
依 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執
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一、公告本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乙處,詳如附件。
二、本局公告期間欲證明上開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者,請攜帶主管機關許
可證明文件、產權登記證明文件等資料至高雄市海洋局(地址:高雄
市鳳山區光復路 2 段 132 號 2 樓)查對。
三、本公告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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