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行政程
序法第 154 條規定暨本府 100 年 4 月 12 日高市府四維海四字第 1
000036017 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適用之漁港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前鎮漁港外,為高雄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第二類漁港。
二、本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
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
1.交通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2.工作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十二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
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3.其他船舶(包括外籍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四)營業用途加油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五)營業用途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
臺幣五百元計收。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三、收費方式:
(一)本國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核准停泊日數計費,各船舶所有人或代理
人於船舶離港前,至漁港主管機關核計應繳漁港管理費,由繳款義
務人持繳款通知單,至指定單位繳納。
(二)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由經營者支付管
理費,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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