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局受理人民申請漁業執照註銷等 10 項漁船(筏)申請案件應附文
件及處理時間表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第 154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簡政便民,茲訂定本局受理人民申請「漁船(筏)漁業執照註
銷」、「漁船(筏)漁業執照變更登記」、「漁船(筏)建造許可」
、「漁船(筏)改造許可」、「主、副機、冷凍機改(增)裝許可」
、「漁船(筏)休業」、「漁船(筏)配(構)油手冊核(換、補)
發、註銷」、「漁船補助油槽容量」、「漁船(筏)汰建資格讓渡」
、「漁筏檢查」等 10 項漁船(筏)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及處理時間表
,詳如附件。
二、申請人向本局提出上揭申請案件時,如未依規定檢附應附文件者,將
退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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