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6 期 51-52 頁
殯葬管理條例有關本府權限部分,委任本府民政局及民政局殯葬管理所執 行
主 旨:殯葬管理條例有關本府權限部分,委任本府民政局及民政局殯葬管理所執 行,並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為簡政便民,提升服務效能,殯葬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部分,委任本 府民政局及民政局殯葬管理所 (詳如附表「高雄市政府殯葬業務委任事項 表」) ,以該局或該所名義執行之,並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