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指定「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直轄市定古蹟。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
三、105 年度高雄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審議會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
二、類別:直轄市定古蹟
三、種類:宅第
四、位置或地址: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181、183、185、187、189、191
號
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高雄市鹽埕區興仁段 528、529、530、
531、532、533、534、535、536、537、538 等 11 筆地號;面積:
289㎡ ,詳如土地清冊及圖示。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日治時期高雄重要台籍
商人林迦、胡知頭、黃慶雲三人所有,三人為高雄市興業信用組
合(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共同創辦人。該建物見證日治時
期台籍商人在鹽埕地區的發展,透過街屋可回溯鹽埕發展的脈絡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2.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屬於大正昭和時期流行之
鋼筋混凝土與磚混構之三層樓轉角街屋,具有建築構造史之獨特
意義,且為當時期在鹽埕區少見之三層樓街屋,更顯得此街屋的
價值。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四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
四條。
2.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三、
四、五款。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0 日高市府文資字第 1
0530415001 號。
八、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及《訴願法》第 1、14 條,對於
本公告不服者,請於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訴願法》第 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
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寄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
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請儘早送件,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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