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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工字第 09200069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15 期 56 頁
相關法條: B0010006
要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
之查核事項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
          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
          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請查
          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
          ○四四○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