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頒「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要點」乙案 (如
附件) ,請查照。
說 明:本要點業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經提本府第一○六○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並自函頒之次日起實施。
附 件: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要點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高市府工
工字第○九二○○四五二二八號
函頒自次日起實施
一 本要點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 (察) 、督察、檢核或稽核單
位。
三 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點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
員監辦:
(一)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可供分派者。
(二) 地區偏遠。
(三) 經常性採購。
(四) 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五)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六)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七) 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八) 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九)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
以會簽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一○) 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
者。
(一一)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
者。
(一二)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一三)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
明文件供驗收者。
(一四) 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一五)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四 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二點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
否有前點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 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予敘明。
五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其通知者,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六 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前項監辦方式,由監辦人員決定,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七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
為之。不派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特殊情形。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前項監辦,屬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
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
監辦人員辦理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
八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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