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
廠商之通知,自即日起應載明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
一○○五一四七號令辦理。
二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
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
三 機關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
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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