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及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令頒採購法第三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 (如附件) ,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
九○○二七七七七號令辦理。
二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暫以契約總價
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並得依據工程性質及規模酌予降低,由機關訂明
於招標文件。
三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之估驗計價保留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
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
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七七七號
全文內容:為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及配合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茲就政府採購法第三
十條保證金補充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暫以契約總價
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並得依據工程性質及規模酌予降低,由機關訂明
於招標文件。
二 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之估驗計價保留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
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
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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