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夏字第 2 期 27 頁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包括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者,其未訂 明而於審標時認為廠商提供之影本頁次或內容有不足者,不得逕以不合格 招標文件規定處理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包括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影本者,宜訂明須影印之頁次、內容或全冊影印;其未訂明而於審標時認 為廠商提供之影本頁次或內容有不足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通知投標廠商提出不足部分之影本,不得逕以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處 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九九九七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