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時,
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之案件,請於公告期間提出申
請。
依 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簡稱減租條例)第 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 15 條、行政程序法、內政部相
關函釋、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以下簡稱清理要點)及大法官釋字第
128、422、580 號解釋意旨等辦理。
公告事項:一、申請期間:自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2 月 16 日止(共
47 天),依照本公所辦公時間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格:
(一)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耕地者,應提出申請。
(二)出租人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申請收回出租耕地:
1.能自任耕作。
2.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因收回出租耕地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三)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如符合前開第 1 款及第 3 款
規定者,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
(四)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且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倘出租人不能維持其
一家生活且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時,出租
人或承租人得申請本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三、申請手續:
(一)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者,應填具「續訂租約申請書」1 式 2 份,
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會同出租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向本公所申請(
未能會同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或陳明理由):(3.4 文件係當出
租人提出申請收回自耕而有審核收益必要時所檢附者)
1.原租約書正本。
2.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1 份。
3.租約期滿前 1 年(即民國 96 年)底,承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 1 份。
4.民國 96 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1 份。
(二)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者,應填具「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 式
2 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會同承租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向本公所
申請(未能會同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或陳明理由):
1.原租約書正本。
2.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1 份。
3.租約期滿前 1 年(即民國 96 年)底,出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 1 份。
4.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核發之 96 年全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 份。
5.民國 96 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1 份。
(三)若出租人係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者,應填具
「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 式 2 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會同
承租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向本公所申請(未能會同申請者應檢具證明
文件或陳明理由):
1.原租約書正本。
2.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1 份。
3.與租約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地土地登記謄本 1 份。
四、申請需用書表可向本公所免費領用。
五、注意事項:
(一)出租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本公所將依「耕
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
銷登記。
(二)如出、承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本公所申辦,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
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核對身分。
六、其他事項:申請案件將於 98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核定,惟必要時
得延長之。核定結果將通知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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