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依 94 年 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891 號總統令公布「電
業法」修正第 75 條條文暨 94 年 4 月 7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404602340 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電器
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
機關於辦理電力 (水電) 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
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
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請 查照。
說 明:一、據本會彰化辦事處反映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最近辦理之電力 (水電
) 工程招標,電器承裝業廠商資格訂有需檢具與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
契約,始得參與競標之規定;惟自 94 年 4 月起因「電業法」修正
第 75 條條文,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無
法提出營業契約乙項,遭 該公司判定資格不符,嚴重損及本會會員
權益;
二、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 (水電) 工程招標,有關
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
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
三、檢附「電業法」修正第 75 條條文暨 94 年 4 月 7 日經濟部經能
字第 09404602340 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修正,如附件。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經濟部能源局、本會各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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