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得否參與政府採購相關事宜,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有關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因涉及問題複雜,在未訂定相關規範
之前,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處許可辦法」在台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
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
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在台陸資企業之相關資訊,經協調將由經濟部建制並提供各相關機關
查詢,俾作為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之參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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