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2 期 32207 頁
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至 6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