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送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
條例」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本案係依立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台立院議字第 0920050521 號函辦
理。
二、影附原函一份。
附 件:立法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台立院議字第 0920050521 號
主 旨: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時,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惠予辦理。
說 明:一、本條例通過後,除已提出五百億元預算外,增加八十四億元部分,行
政院應另提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併案審議;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
部部長不需依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再向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
、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二、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其招標文件中應載明優先進用失
業勞工;於原住民地區之計畫,應優先進用原住民。辦理位於原住民
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生效後,逐季彙報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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