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劇烈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以及廠商購
料交易方式有改採現金交易之趨勢,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
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照辦。
說 明: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以本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
指數為調整依據者,應規定就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
款。
二、各機關辦理工期未達一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
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另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
確實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三五三一九號函 (諒達,另公開於本會網站) 規定,將物價指數
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
三、各機關辦理在建工程,廠商要求變更工程契約之付款方式為每月估驗
計價撥付估驗款二次者,機關得予同意,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
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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