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請照本院人事行政局本(98)年
6 月 8 日研商結論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該局民國 98 年 6 月 8 日召開之研商「
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是否應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由各機關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為出國人員加保」第 2 次會議結論及外
交部同年 3 月 18 日外總庶字第 0983406741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商結論如下:
(一)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上依外交部與臺銀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
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
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以賦予執行上之彈性,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外交
部及副知本院人事行政局。
(二)另請外交部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於下次辦理招標時預先於契約中載明,各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
該共同供應契約。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銓敘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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