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會訊字第○九二○○一一四○三號書函
。
二、關於「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在立法
院討論採購決標方式時,對於「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相關建設計畫之
採購決標方式,僅同意以最低價標方式辦理,以避免行政裁量權影響
決標,因此立法作業時只將「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二款最低價標之決標方式納入本條例第十條內。
三、又依據本條例同條之規定,除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
務或資訊服務等專業性得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招標
及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外,其餘工程經費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以公
開招標,且需以最低標決標。因此本案之工程性質若屬前列之古蹟維
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則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方式及本條例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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