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職業證照」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民國 96 年 2 月 16 日局力字第 0960003804 號書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
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
能,就考試……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
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第 3 項)第 1 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
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又依該條立法說明
略以,第 1 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之評定項目以及各項
目應訂標準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並得視業務性質,對於具有基層服
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重計分,以落實績效制度鼓勵人才
交流,並配合國家職業證照制度之施行。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6 月 12 日九十局力字第 016060 號
書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
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
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
後加 1 分。茲以各機關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因機關層級、
職務高低及工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
符合該出缺職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
程度及業務性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
四、復查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規定:「(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
購專業人員為之。(第 2 項)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
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再查採購專業
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管理辦法)第 3 條
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
進階資格者。」同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分別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
員基本資格與進階資格之訓練、考試及相關證書等方式。是以,本會
依該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倘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明,
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作性
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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