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公報 第 30 卷 7 期 2 頁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 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 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 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貳、得適用之職務一之(十)及各機 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三條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1.本筆資料,由銓敘部民國 100 年 3 月 18 日部特一字第 100330043 9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100 年 3 月 18 日衛署醫字第 1000260 913A 號令,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