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
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中華民國一
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有鑒於化粧品行銷宣傳手法之多變,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 102 年 3
月 26 日署授食字第 1021600202 號令發布「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
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
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一
日生效。
二、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
tw)之「本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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