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
依 據:一、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本部主管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事項,委任所屬疾病
管制署辦理。委任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
項。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
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傳染病檢體採檢及第二款檢驗機構管
理之相關規定。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
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
(五)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
項。
二、前本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部授疾字第一○三○一○○一七四號公
告及一○五年二月一日部授疾字第一○四一三○○六四四號公告,自
即日停止適用。
三、本部疾病管制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電話:(○二)
二三九五九八二五;傳真:(○二)二三九四五三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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