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南投縣埔里鎮為辦理 112 年卡努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
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南投縣埔里鎮之木瓜、
百香果、絲瓜及苦瓜。
二、考量百香果除以溫室栽培者外農業災損嚴重,為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
產,綜合受災地區降雨及農作物受損情況,埔里鎮公所得依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簡化措施辦理勘查。
三、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2 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19 日止,於埔里鎮公所受理農
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南投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埔里鎮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
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惟考量本次百香果災損嚴重得採簡化
措施辦理勘查,並依簡化措施作業之規定辦理。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木瓜每公頃為
8 萬元;百香果每公頃為 10 萬元;絲瓜每公頃為 4 萬 6 千元
;苦瓜每公頃為 5 萬 1 千元。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
為年息 1.29% )。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埔里鎮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並
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
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
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六)請南投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埔里鎮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依規
定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