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96 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面積未滿十 公頃休閒農場之籌設展延、變更經營計畫書、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及停業 、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等事項,溯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主 旨: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面積未滿十公頃休閒農場之籌 設展延、變更經營計畫書、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及停業、復業、歇業、廢 止許可登記證等事項。 依 據:一、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之一。 二、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事項之委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二、旨揭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休閒農場,不包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籌設之休閒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