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
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1 年 10 月 21 日農秘字第 0910075459 號函訂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 年 3 月 2 日農秘字第 0940075148 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年 4 月 3 日農秘字第 0960075282 號令修正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
召集人處理本小組查核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高階
人員兼任之。外聘查核委員二十至二十四人,除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暨
所屬機關指派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依本會工程類別,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內聘查核委員二
十至二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暨所屬機關指派具有工程專業知識
人員擔任。
前項外聘查核委員名單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
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第一項查核委員名單,應有一定比例具備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專門知識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就具有計畫管考或工程管理專門知識
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並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協辦本小組幕僚作
業事務。
六、本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其查核重點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
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
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
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
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列入重點查核項目。
七、本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
行查核。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
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查核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映施工現況。
十六、為提昇工程品質,本會各機關(單位)應成立工程督導小組,針對
所屬、補助及委辦工程進行工程督導。
十七、工程督導小組應定期辦理工程督導,其督導之件數及對象如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
工程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前項督導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映施工現況。
十八、本小組對於所屬機關(單位)工程督導小組應每年辦理執行績效考
核。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7 年 6 月 8 日農秘字第 87070265 號函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 年 3 月 2 日農秘字第 0940075148 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年 4 月 3 日農秘字第 0960075282 號令修正
十二、評鑑小組評選為優良農建工程者,得對得獎者及入圍者之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廠商及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得獎者:
1.得獎之機關(單位)及廠商,頒發獎牌一面;得獎之個人頒發
獎座一座及獎品或獎金。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
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獎勵額度最高記一大功。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政府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
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
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應繳納之押
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
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二)入圍者:
1.入圍之機關(單位)及廠商,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
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獎勵額度最高記功一次。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政府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
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
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應繳納之押
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
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前項之獎勵措施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如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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