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辦理寵物登記應檢具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為狂犬病預防注射文
件」。
依 據: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依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
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
文件。」,本會爰於同年八月五日以(八八)農牧字第八八○四○二
二九號公告「辦理寵物登記應檢具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為狂犬病預防
注射文件」。
二、依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已刪除上述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之規定,
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
獨施行之必要者。」,爰公告廢止「辦理寵物登記應檢具之預防注射
證明文件為狂犬病預防注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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