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國
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原有自然狀
態之管制。
(二)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之許可;未經許
可進入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
值而未通報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本
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罰及處置。
(五)其他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農林務字第○九
五一七○○三九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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