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附 件:┌───────────────┬──────────────┐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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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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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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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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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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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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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 │、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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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六條、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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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一百零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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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五條至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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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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