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依 據: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農田水利法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灌溉水質基準值」依農田
水利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予以規範。
二、本會前於一百十年六月十日以農授水字第一一○六○三五三七二號令
廢止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致本會依該要點第二十點訂定公
告之「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所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
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爰公告廢止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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