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
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水 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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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條、項、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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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五條、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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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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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
│ │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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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 │
│施行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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