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2 期 1887 頁
自 100.01.01 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7 條及第 17 條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及第十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