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辦理「酒後駕
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依 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35 條第 1 項及第 9
2 條第 3 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5 條及第 11 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
形者,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將由各辦理講習單位施以 6 小時
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各辦理講習單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二、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
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
、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
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
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
申請延期講習。
三、公告本局辦理「酒後駕車違規再犯班」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四、各辦理講習單位開課日程表另公告該單位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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