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一)訂定「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
明書」格式、填寫說明及申請書;(二)委託辦理簽發「加工證明書」及
「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之政府單位及紡拓會及工商
團體等簽發單位亦得申請簽發;(三)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及「外
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欄位內容、申請書及填寫說明,並自 100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貿易法第 20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
及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辦理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
之簽發單位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二)本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第 6 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
、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三)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高雄分處、臺中分處、中
港分處、屏東分處)。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二、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
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8
條簽發條件者,得向本局申請簽發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
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
三、檢附加工證明書、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一般原
產地證明書及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如附件 1,含申請書
、證明書)及填寫說明(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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