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臺北縣升格準直轄市後,準用本署主
管之法規。
附 件:┌───────────────┬──────────────┐
│ 法 規 名 稱 │ 條、項、款、目 │
├───────────────┼──────────────┤
│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
├───────────────┼──────────────┤
│心理師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
├───────────────┼──────────────┤
│呼吸治療師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
├───────────────┼──────────────┤
│行政院衛生署暨直轄市政府生局所│全部條文 │
│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