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機關(醫院)辦理採購,如遇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確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 年 6 月 3 日工程企
字第 09300215830 號函已載明,略以:『本署所屬各機關(醫院)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署專責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
,再由本署轉該會處理』,案經本署 93 年 6 月 24 日以衛署秘字
第 0931500610 號函轉知 貴機關(醫院)在案(諒達)。
二、鑑於本署部分所屬醫院,針對採購過程所產生之執行疑義,多未先查
詢工程會相關解釋函或洽詢本署,即逕請工程會釋疑,不僅造成該會
困擾,亦未符前揭函示規定。茲檢附政府採購法傳真函電子檔 1 份
(如附表),爾後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查詢工程會相關
解釋函;如仍有疑義,再依案附傳真函(電子檔)詳填相關疑義內容
後,傳真本署採購稽核小組釋疑(傳真電話:02-85906021 )。倘仍
有疑義,本署採購稽核小組將轉請工程會釋疑。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
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本署各醫院、本署電子公佈欄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醫院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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