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處主管主計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 件:┌─────────────────┬────────────┐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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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
│ │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
│ │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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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七條第二款、第│
│ │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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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
│ │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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