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會函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及統○、富○、福○
多等 3 公司就「便利商店禮券」共同供應契約所提憑證開立之核銷疑義
乙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6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180990 號函。
二、本案現金禮券之採購如經 貴會審酌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該項
禮券係依預算所定用途 (例如作為文康活動等值禮品之發放,或推展
業務列有經費者) 辦理採購時,為利機關採購現金禮券於交券時辦理
點收結案,仍應請立約商依約開具「普通收據」 (非證明單) 作為採
購經費核付之憑據。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電子公文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