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地方政府為應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
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
序疑義,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94 年 11 月 22 日屏府主歲字第 0940224892 號函暨本處
94 年 11 月 29 日處實二字第 0940008758 號函辦理。
二、對於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其預算之執行,支出部分仍應以地方制度
法第 4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為限。亦即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
如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者,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再行辦
理發包及契約簽訂事宜;至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者,得依已
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竅實動支。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臺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新竹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基隆市政
府、彰化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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