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代表國庫催告
全文內容:有關遺產管理人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何機關 代表國庫催告,又遺產歸屬國庫時,由何機關代表國庫接收乙案,依司法 院民國三十年院字第二二一三號、民國三十四年院字第二八○九號釋示及 「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應解釋為管轄 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查照。